和型式試驗工作的通知
(質檢特函〔20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電梯安全監察工作,進一步規范電梯制造許可評審、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分支機構行政許可和電梯現場型式試驗工作程序,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制造許可條件中試驗井道問題
為滿足電梯設備安全可靠性試驗等需要,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附件2的相關要求,在其制造場地擁有相應高度的電梯試驗井道以及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組裝、調試區域,試驗井道應為本單位自有。各鑒定評審機構應在鑒定評審現場對制造單位的生產條件進行嚴格把關。對于已取得制造許可申請換證、升級的,以上要求可以過渡至2014年4月30日。
二、關于分支機構的許可問題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在注冊地之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其分支機構的許可應按照《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由施工單位在其注冊地省級質監部門一并申請、一并發證,在施工單位《許可證》上注明其分支機構及許可范圍。如分支機構單獨申請相關許可的,應當持有施工單位法人授權書,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質監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許可。
三、關于現場型式試驗問題
電梯整機型式試驗應當在制造單位或者型式試驗機構的試驗井道或試驗場地內進行。對符合《超常規電梯參數表》(見附件)的條件,以及結構特殊(如斜行電梯等)且只為單個項目使用的設備,確需在使用現場進行型式試驗的,應當按照《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第十四條規定的相關程序進行申請,并在安裝現場所在地質監部門辦理安裝告知。型式試驗機構應在樣機安裝前、安裝過程中進行現場勘查和驗證,查驗相關批準材料,并在現場型式試驗時與安裝現場所在地質監部門進行確認。
型式試驗合格且申請單位已經取得制造許可的,申請單位應當對該電梯進行全面檢查,更換磨損的零部件并重新調試,經安裝監督檢驗合格方可進行使用登記并投入使用。
附件:超常規電梯參數表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3年1月14日
附件:
超常規電梯參數表
序號 |
產品類型 |
額定參數 |
1 |
曳引或強制驅動乘客電梯 |
額定速度≥ |
2 |
曳引或強制驅動載貨電梯 |
額定載重量> |
3 |
液壓驅動乘客或載貨電梯 |
額定載重量> |
4 |
自動扶梯 |
提升高度H≥ |
5 |
自動人行道 |
使用區段長度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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