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發函督促山東整改危化品安全生產工作
近日,國家安監總局發函督促山東省安監局整改5市危化品安全生產工作,并要求山東省安監局組織當地安全監管部門,下達執法文書,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這次發函的起因是國家安監總局督導組于6月29日-7月11日對山東省5市危化品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督導,并找出了一系列安全隱患問題。所附清單涉及山東省5市28家企業,共指出513項安全隱患,其中多家企業涉及人員設置不合理、沒有一崗雙責、沒有制定合理的應急計劃、制度矛盾等問題。這些問題建議全國化工企業可以對照清單自檢自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督促整改
安全隱患問題的函
安監總廳管三函〔2017〕168號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督導組于2017年6月29日至7月11日,對你省濱州、東營、濰坊、日照、臨沂等5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督導,在現場指出了有關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現將有關隱患問題(見附件)反饋你局,請你局組織當地安全監管部門,下達執法文書,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督促有關企業舉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實,同時,研究制定并切實落實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措施,確保安全生產,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請你省于8月29日前將有關執法處罰及整改落實情況和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舉措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三司。
附件:有關安全隱患問題清單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8月13日
附件:有關安全隱患問題清單
一、濱州市
(一)山東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5項)。
1.在西區柴油汽運裝車棧橋現場,汽車司機操作現場裝車系統,違反該公司《液化氣、汽油等危險化學品銷售裝車流程管理制度》中“外來人員未經允許嚴禁私自動用裝有設施”要求。
2.異戊烷裝車只連接液相線,氣相線沒有連接,處于敞口狀態,并且油化收發車間無相應的操作規程和操作卡。
3.油化收發車間液化氣卸車棧橋氣液相現場沒有安裝遠程緊急切斷閥,只有手閥控制。
4.油化倉儲車間的操作規程和工藝卡片中沒有儲罐的液位指標,只有液位的報警值。
5.原油罐區YG30009罐罐頂部二級密封擋板變形,導致二級密封不嚴,油氣外溢。
6.煉化O車間氣分裝置分析間內報警器輸出信號沒有遠傳至控制室,控制室無法監控現場情況,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要求。
7.只在東區汽車油罐區外入口處設置了靜電消除器,不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要求。
8.東區在建裝置施工現場乙炔氣瓶與氧氣瓶混運,超高擺放,氣瓶均無瓶帽、防震圈,不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定》要求。
9.東區液氯間毒氣報警器探頭部分缺少保護罩,電動葫蘆吊鉤為自制。
10.煉化B車間2017年4月30日氣分管排增加新管線焊接作業的《工作前安全分析表》中顯示,參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只有一人,不符合該公司管理制度中“選擇管理、技術、安全、操作人員組成JSA小組”的要求。另外,煉化C車間進入汽油罐QG5001內部清理作業前的工作前安全分析中,沒有識別出“中毒窒息”風險,兩次化驗分析時間分別為9:50和12:57,不符合該公司制度中受限空間作業化驗分析每2小時1次的要求。
11.西區煉化C車間工藝三班2017年6月24日液化氣泵泄漏應急演練存在問題,發現泄漏和直接斷電,應先停泵;應急處理完畢后,應進行現場環境化驗分析,確認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但演練缺少此步驟。
1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的安全責任制制度里有泛指的“員工安全職責”,《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中有具體崗位員工的安全職責,內容不一致,員工安全培訓中關于“本崗位安全職責”一題,員工試卷答案兩種都有,判卷都為正確,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培訓判卷標準存在問題。
1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描述“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一個作業空間至少確定上中下三個采樣點”,描述含糊,沒有明確多大是較大受限空間,實際執行過程中汽油罐5001內清理受限空間作業只檢測了兩點,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且沒有很好執行。
14.西區煉化C車間多張探傷作業票的“探傷范圍”示意圖中,沒有界定作業警戒區范圍,現場警戒區設置缺少依據以及檢查判定標準,并且屬地員工不知警戒范圍,存在誤入危險區域、受到輻射的風險。
15.煉化C車間2017年6月2日檢查問題整改回執表中“P1388B泵周圍有異味”問題整改措施為“已處理”,處理措施沒有明確,沒有寫明具體如何處理、有異味的具體原因、檢測是否合格等事宜,沒有真正解決該問題。
(二)山東大有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17項)。
1.汽車裝車棧橋沒有操作安全島,也沒有畫雙黃線。
2.液化烴裝車現場沒有緊急切斷閥和遠程控制系統。
3.液態烴球罐緊急注水線沒有遠程控制閥。
4.甲醇罐沒有按規定上氮封,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要求。
5.常壓立式石腦油儲罐共有12座,有3座液位低于工藝指標(工藝指標為2-10.1米)下限。
6.東區和西區兩個泡沫罐上的安全閥未列入公司安全閥管理臺賬進行統一管理,未進行定期檢定,泡沫系統工藝流程圖沒有上墻,操作規程中描述“混合器壓力正常后開啟出口閥門”,未具體指明多大壓力為正常,操作性不強;西區泡沫罐液位計破損。
7.MTBE罐區重大危險源危險物質安全告知牌內容錯誤,告知牌中告知了三種危險物質,現場實際只有兩種,沒有TBA。
8.承包商入場安全教育管理需進一步規范,教育培訓的試卷評分不準確,部分錯答、漏答的均判對。
9.崗位職責和崗位安全職責一模一樣,沒有按規定制定一崗雙責。
10.生產二部控制室僅有1具便攜式毒氣檢測儀,配置數量不足、沒有備用的,2017年4-6月份該檢測儀故障維修,崗位上沒有檢測儀,員工巡檢有較大風險。
11.廢酸罐管線閥門敞口,沒有盲斷。
12.MTBE罐區各罐沒有溫度顯示及遠傳。
13.丙烯原料裝車棧橋TA-2007處等電位跨接線斷開。
14.老球罐罐區Q-1儲罐頂部安全閥鉛封斷,與安全閥法蘭連接螺栓不匹配。
15.烷基化裝置泵區無接地管網,只是將各臺機泵接地連接在一起。
16.烷基化裝置橋式起重機H-001檢驗合格證未放置在現場,檢驗報告和檢驗合格證設備代碼不一致。
17.同一臺容器上兩臺安全閥檢驗報告中,對于操作壓力的描述不一致,并且多臺同一容器上的兩個安全閥檢驗報告的操作壓力均不相同。
(三)山東利豐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4項)。
1.液化氣裝車現場只有裝車流程提示板,提示板中沒有編制裝車操作卡,并且裝車流程提示板中有明顯錯誤,沒有打開氣相閥門就開泵。
2.甲醇罐V180AB沒有按規定設置氮封,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要求。
3.烷基化裝置共有操作人員18人,分三班倒,每班班長1人、內操2人、外操3人,但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僅6人,每班2人。
4.MTBE儲罐區現場報警器設置不合理,報警器安裝位置附近沒有泄漏點,而在管出入口閥門易發生泄漏處沒有安裝報警器,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要求。
5.MTBE和烷基化聯合操作室內火災報警器安裝在儀表機柜室內,不利于操作人員檢查,不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要求。
6.臥罐頂部安裝一個供球罐區夜間照明的射燈,但1個螺栓缺失,1個螺栓未緊固,防爆膠泥脫落,起不到防爆作用,存在火災爆炸風險。
7.消防泡沫罐頂安全閥未納入公司安全閥臺賬中統一管理,也未定期檢定。
8.V501、V503、V505三個汽油儲罐人孔打開,準備檢修,沒按照要求在罐出入口閥門處加盲板。
9.一期球罐高液位報警儀表導線無防護(無穿線管)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10.5#和6#位裝車棧橋的等電位跨接線斷開。
11.3#和4#位之間裝車棧橋處壓力表選用錯誤(選用了氨用壓力表,實際介質為汽油),壓力表超期未檢,MTBE裝置泵區P-105A出口壓力表未檢測。
12.一期儲油500-1000m3立罐區V1004罐外采樣口為單閥無管帽。
13. V-501、V-503、V-505罐防雷接地無斷接卡,不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要求。
14.1000立方米C4罐區Q1-Q6罐現場磁浮子顯示板不好用。
(四)山東成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5項)。
1.在裝汽油槽車時,操作人員要從槽車尾部梯子上去,進行鶴管的安裝和拆卸操作,沒有操作平臺和安全通道,人員上車操作遇到緊急情況時,易造成人員與棧橋發生碰撞。
2.40000m3/每小時制氫裝置分析間內報警器輸出信號沒有遠傳至控制室,控制室無法監控現場情況,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要求。
3.2017年4月24日進入V2005罐內動火作業時,辦理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顯示,化驗分析時間為5:50,許可審批生效時間為6:35,作業時間滯后化驗分析時間45分鐘,不符合公司制度中“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分鐘”的規定,且作業票審批日期兩處涂改;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安全部門最終審批時間為4月25日,但實際開始作業時間為4月24日。
4.制度間相互矛盾,《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匯編》中規定企業分管生產或安全的負責人簽發“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而《安全生產責任制》中負責簽發“特級”動火安全作業證。
5.2017年綜合應急演練程序缺失、內容錯誤,缺少報火警和急救程序,情景設定是石腦油罐泄漏,而后面又寫泄漏出的是汽油,但最后的應急演練評價中都沒有發現這些問題。
6.承包商入場培訓試卷評分錯誤,實得分56分、未及格,卻給出及格的60分,承包商人員入場培訓總體得分較低,同時員工的安全培訓也有不及格人員,均未重新組織培訓和考試。
7.V-02反應器人孔密封不嚴,內部介質滲漏至地面,沒有及時處理。
8.控制室內的員工更衣室內,存放著大量的磷酸三鈉和CO助燃劑,且未能提供這兩種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9.汽油罐區C604罐防雷接地無斷接卡,不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要求。
10.制氫裝置靜電消除器與梯子直接相連,未連接到附近接地管網。
11.室外泵區一機泵電纜線防爆膠泥未封堵好。
12.120萬噸催化裝置泵P00AB電機無防靜電接地。
13.汽油泵出口放空閥直排,沒有封堵、加盲板或密閉回收。
14.控制室內的火災報警系統顯示9:43時一臺可燃氣報警器故障,現場已經聯系處理,但未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中填寫,記錄填寫不及時。
15.汽油罐區C608、C604罐出入口閥處無護欄,人員進行閥門開關操作時,容易造成人員墜落。
(五)山東通遠化工有限公司(16項)。
1.石腦油溶劑罐區內浮頂儲罐罐壁頂部四周沒有通氣孔,不符合《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油罐設計規范》要求。
2.裝卸車棧橋沒有緊急切斷系統。
3.沒有編制儲罐溫度、液位工藝卡片控制指標。
4.儲罐有切水閥,但沒有下水排放系統。
5.有4個副總經理,分別負責不同的工作,但只有一個副總經理的安全職責;不同崗位共用一個安全職責。
6.未為員工配備防靜電工作鞋。
7.控制室配備的防毒用品中缺少防苯、二甲苯的濾毒盒。
8.操作規程中沒有規定裝卸車、儲罐的初始進油流速、正常流速的控制步驟和措施。
9.控制室中空調、火災報警系統和氣體檢測儀器報警系統共用一個開關,且開關直接固定在墻壁上,缺少開關箱,存在觸電傷人風險。
10.可燃氣體報警器現場沒有合格證。
11.現場操作工具為非防爆。
12.個別壓力表未檢測。
13.卸車萬向節等電位跨接線斷開。
14.部分管線不同規格的法蘭連接在一起,法蘭缺少螺栓。
15.防雷接地檢查報告內接地點與現場實際不符,無防雷接地臺賬及防雷接地圖。
16.公司沒有設備臺賬(動設備臺賬、靜設備臺賬、工業管道臺賬)。
(六)山東鐵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19項)。
1.液氨裝車沒有緊急切斷閥。
2.三分廠回收車間2臺氨球罐均沒有高低液位報警。
3.液氨進出線上三個安全閥手閥未開啟。
4.裝置現場防腐作業大面積搭設腳手架,沒有掃地桿,作業層沒有攔腰桿,作業層單腳手板,人行通道上方未搭設防砸措施,腳手架未掛警示牌,不符合《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消防泡沫站內為兩個自制消防泡沫罐,沒有內部結構圖,由泵將泡沫抽出后與水混合送至現場,而墻上粘貼的《操作規程》中描述為膠囊式泡沫罐,注水增壓擠出泡沫劑后與水混合,兩者工作原理不一致,未進一步確認泡沫罐內部真實結構。
6.安全生產責任制未重新進行修訂,其內容大部分為崗位職責內容,與安全工作無關。
7.三分廠回收車間粗苯棧橋沒有固定式有毒和可燃報警器。
8.進洗苯塔煤氣溫度超工藝指標(指標要求小于30℃,實際為33.6℃)入再生塔空氣流量超工藝指標(指標為500-2000m3/h,實際為2098m3/h)。
9.焦油泵檢修未進行能量隔離。
10.三分廠回收車間1#、2#、3#焦油罐靜電接地沒有斷接卡,不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要求。
11.三分廠回收車間1#、2#、3#焦油罐罐區在罐區入口處安裝了車間自制的靜電消除器,裝置區域內多處都如此,未選用專用的靜電消除器。
12.三分廠回收車間2臺氨球罐頂部安全閥手閥沒有鉛封。
13.三分廠回收車間2#氨球罐扶梯扶手多處腐蝕開焊,尤其是高處部位十分危險。
14.三分廠回收車間2#產品外賣泵放空處無備帽。
15.1#焦油中間罐頂部多處法蘭缺少螺栓,裝置內部分其他管線法蘭也存在類似現象。
16.個別管理制度缺失,盲板僅在檢維修期間使用,正常生產裝置沒有加裝盲板,但檢查中發現兩塊盲板,企業不清楚現場一共有多少塊盲板,也未制定盲板日常管理的相關制度。
17.上墻的《氣柜、干塔操作規程》中要求干塔前壓力不小于8kPa,低于8kPa時應匯報調度室,但巡檢記錄顯示實際執行一直低于8kPa,也未向調度室報告。
18.三分廠回收車間風機房外一臺固定式報警器沒有鑒定證書。
19.檢查的安全閥無質量證明書和合格證,尤其是氨球罐上的安全閥,無法證明是否為氨專用安全閥,現場銘牌也無法看清。
(七)山東勝利有容石化有限公司(22項)。
1.石腦油罐區7座石腦油儲罐浮盤在正常生產中已經落底(浮盤高度1.5米),浮盤呼吸閥打開,浮盤底部進入空氣,浮盤以下空間形成爆炸氣空間,如遇到硫化亞鐵自然,易造成著火及爆炸事故,未進行風險識別、制定防范和控制措施。
2.石腦油裝車系統沒有靜電接地聯鎖緊急切斷系統,裝車過程中產生的油氣沒有進行回收。
3.泵和過濾器放空沒有密閉回收系統。
4.10#罐泡沫滅火管線在罐頂入口處斷裂損壞。
5.罐區罐無呼吸孔和阻火器,不符合《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油罐設計規范》要求。
6.在操作規程中裝卸車和儲罐的初始進油規定流速不大于1m/s,正常流速為4.5m/s,在操作規程中未對上述要求采取控制步驟和措施。
7.16座石腦油儲罐沒有制定液位和溫度控制運行指標。
8.裝車棧橋萬向節法蘭等電位跨接處均用鐵箍固定,且跨接線與萬向節連接處未進行破漆處理,起不到跨接作用,同時一個萬向節借口密封膠圈過小。
9.未能提供產品石腦油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10.消防泵盤車記錄只提供到2月份,缺少3-6月份的盤車記錄,且沒有明確關于消防泵盤車的相關制度和要求。
11.未為員工配備防靜電工作鞋。
12.未能提供與員工“王志強、王志剛”簽訂的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職業危害告知中,沒有告知崗位存在的硫化氫危害因素。
13.裝車泵壓力表超期未檢驗。
14.裝車泵區域防雷接地斷開。
15.油線放空無管帽。
16.石腦油罐區外人體靜電消除器未接入接地管網。
17.現場多處標準不一的法蘭連接在一起。
18.停用的儲存堿液設備沒有進行能量隔離。
19.罐區各罐沒有溫度顯示和遠傳。
20.可燃氣體報警器一臺停用辦理停用手續,從2017年3月24日起開始停用,至今未恢復使用,期間沒有制定管控措施。
21.監控設施雖已安裝,但未投用。
22.兩臺四合一便攜式報警器沒有鑒定。
二、東營市
(一)東營市海科氣分有限責任公司(19項)。
1.G502球罐液位計下端倒淋處滴漏液化烴,存在較大火災爆炸風險。
2.承包商管理需進一步規范,檢查中間罐區施工現場及資料發現,作業人員入場把關不嚴,抽查現場動火作業人員“丁志超”未接受公司入場培訓,“陳某”考試試卷兩道題答案錯誤均判對;《施工組織設計》管控內容不全,缺少對交叉作業的管理要求;現場監護人員力量不足、能力欠缺,現場有10余處危險作業,屬地僅派2名監護人員,監護力量嚴重不足,現場提問其中一名監護人員罐內動火作業的監護內容,未回答出一條;作業票辦理不規范,有效期日期涂改;現場違章大量存在,主要表現為焊接用氣瓶與油漆等易燃品、與電焊機等點火源及與動火點間距過近,吊裝作業的吊臂下方有動火作業交叉進行,腳手架作業層為單腳手板,未按規范要求滿鋪,罐內電焊動火作業未加安全隔離變壓器,不符合金屬容器受限空間內使用安全電壓的要求;現場地面很亂,切割后的金屬廢料遍布整個檢修區,易發生摔傷、碰傷等人身傷害。
3.儲運部輕質油罐區罐壁四周上部沒有通氣孔,現只有頂部一個呼吸閥,需要重新核算是否滿足通氣要求,不符合《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油罐設計規范》要求。
4.甲醇儲罐沒有按規定上氮封,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要求;常壓罐、壓力罐工藝控制操作沒有液位上下限指標。
5.常壓渣油進罐溫度指標為60-110℃,如裝置出現異常情況,渣油帶水,進罐溫度高于100℃時,易造成儲罐突沸,未把常壓渣油進罐指標改為<100℃。
6.運行的4座汽油儲罐液位低于浮盤,沒有進行風險識別、制定防范和控制措施。
7.液化氣儲罐緊急注水線有遠程切斷閥,但現場手閥關閉,如遇緊急情況無法向罐內注水。
8.輕質油罐區G301、G302雷達液位計法蘭與罐接口法蘭不匹配,螺栓大小不一致。
9.輕質油罐區現場東南角火災手動報警實驗好用,但現場聲光系統不好用。
10.汽油加氫循環氫壓縮機聯鎖儀表防爆接線箱蓋未上緊。
11.儲運部G303、G102罐低液位報警開關故障。
12.輕質油罐區G301罐上部通光孔開口未封堵,通光孔蓋上螺栓不全。
13.20000立方米/小時制氫裝置解析氣罐V5102液位計上部放空無絲堵,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14.80萬噸/年柴油改質裝置管廊一處防爆電源箱進線口未用防爆膠泥封堵。
15.各裝置沒有防雷防靜電接地臺賬和防雷防靜電接地圖,只有原始設計圖紙,防雷防靜電接地檢測報告中許多接地點名稱都一致,詢問管理人員無法確認各測試點與現場實際點如何一一對應。
16.消防泡沫站一安全閥未列入安全閥臺賬統一管理,未進行定期檢定。
17.鹽酸罐罐頂人孔未用螺栓緊固,防控閥門內漏,鹽酸蒸氣從這兩處漏出,其余管線法蘭處缺少螺栓。
18.吸污車存放在硫磺裝置區北側,緊鄰硫磺裝置,一旦有可燃介質泄漏,汽車啟動瞬間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
19.2017年上半年聯鎖自控率81.08%,計劃2018年3月份檢修期間處理,不符合公司制度“聯鎖自控率100%”的要求。
(二)山東富宇化工有限公司(19項)。
1.410#甲醇罐沒有按規定上氮封,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要求。
2.原油(甲B類)卸車采用自流溝槽卸車,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防火設計規范》要求。
3.汽柴油儲罐在工藝卡片中沒有設置溫度指標,重油、原油兩個零位罐沒有液位指標。
4.硫磺回收兩個酸罐停用沒有進行能量隔離,富液至再生線上的兩個閥門敞口未加盲板隔離。
5.甲醇卸車沒有緊急切斷閥,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6.球罐區4個液位計故障未及時維修,操作記錄按現場液位計顯示估算記錄,若現場液位計失靈,無法監測液位。
7.外浮頂罐頂部雨水排放閥處于常開狀態,一旦倒水軟管泄漏,容易造成跑油事故,且排水口沒有接至雨排系統。
8.V-501液位計底部放空單閥無盲板、P-606A油線放空無管帽,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9.裝車棧橋油氣回收設備上壓力表未檢測。
10.焦化車間起重機現場無檢驗合格證。
11.儲罐扶梯入口處未安裝人體靜電消除器,不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要求。
12.制度管理存在缺陷,制度覆蓋面不全,焦化車間有放射源,但未制定放射源管理制度;個別制度內容不全,動火管理制度中未明確動火作業化驗分析頻次的要求。
13.危險作業票證管理不規范,抽查的編號2017051302一張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問題,動火分析時間與開始作業時間間隔1小時,不符合公司制度“間隔時間不大于30分鐘”的要求;動火證有效期時間兩天半,不符合公司制度“二級動火最長時間不超過12小時”的要求。此兩項問題在多張作業證上多次出現。
14.安全職責未做到一崗一責,缺少財務副總安全職責,各部門也未制定具體崗位的安全職責。
15.危險化學品臺賬信息不全,缺少原料甲醇和二甲基二硫信息,且未提供這兩種原料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16.消防泡沫罐的操作規程過于簡單,缺少打開出液閥前的狀態確認。
17.隱患治理項目“焦化車間富氣壓縮機二層未設置可燃氣報警器”已整改完成,現場驗證時發現新增的報警器處于斷電狀態,未正常投用。
18.消防應急管理不完善,“液化氣槽車泄漏應急演練方案”中提到總指揮下達“按預案執行”的命令,但倒查公司未制定應急預案。
19.聯鎖設備進行了聯鎖校驗,但記錄內容缺乏真實性,調試日期缺少年份。
(三)廣饒科力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20項)。
1.危險作業證管理不規范,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欄都未簽字確認,不符合公司制度中該處由三修單位確認的要求,且沒有明確應由三修單位哪一級別人員簽字確認;承包商動火作業票證上無承包商單位信息,無法與承包商對應,現場監管及承包商教育培訓情況檢查困難,抽取一張票證中動火作業人“高某”,找不到教育培訓記錄,個別動火分析時間涂改、動火日期涂改;現場石腦油罐人孔打開,明顯有人員進入痕跡,但未能提供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票證,7月4日進入V401受限空間作業票證中化驗分析時間間隔大于1小時,不符合公司“至少每小時監測一次”的要求。
2.瀝青罐區102、202罐準備在底部增加6條管線,現管線已經敷設完畢待在罐上開孔,但沒有履行設計變更手續,未識別變更風險。
3.甲醇卸車現車現場沒有緊急切斷閥,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4.石腦油裝車棧橋沒有安全島,石腦油裝車棧橋采用上裝車方式,操作人員要從槽車尾部梯子上去,進行鶴管的安裝和拆卸操作,沒有操作平臺和安全通道,緊急情況時車上操作人員不能快速撤離。
5.液化氣裝車棧橋沒有緊急切斷閥,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6.V-404、V-405由原柴油罐改為現甲醇罐,未按規定做工藝變更,也未按規定上氮封系統,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要求。
7.V-109直餾柴油罐檢修,人孔敞開,沒有禁止進入標識,進出料閥門沒有盲板隔斷。
8.渣油罐罐溫指標上限定為140℃,如遇裝置運行異常,渣油帶水,易造成罐突沸(常壓下水100℃突沸),未將渣油進罐溫度指標控制小于100℃。
9.液化氣球罐用緊急切斷閥門代替遠程控制操作閥門。
10.裝車棧橋平臺上均無可燃氣體報警器,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要求。
11.液化氣罐區球罐高低液位報警安裝在磁浮子液面計上,當磁浮子液面計發生故障需要處理時,球罐高低液位報警起不到報警作用。
12.石腦油罐區無火災現場聲光警報器,不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要求。
13.裝車棧橋平臺的一個操作柱上停止和運行指示燈同時亮,無法確定運行狀態。
14.甲醇泵區東側一接地斷開,V-601液化氣罐防雷接地無斷接卡,不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要求。
15.甲醇罐區V-404罐放空閥無絲堵,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16.V-601液化氣罐的2只安全閥現場查看定壓值不同,臺賬上卻相同,而安全閥檢驗報告上定壓值又不相同,比較混亂,其中一只安全閥校驗報告中“定壓值為0.78MPa,而整定壓力為1.84MPa”,兩者不一致。
17.消防泡沫罐液位計未投用、罐頂安全閥未列入公司臺賬統一管理,操作過程過于簡單,缺少打開出液閥前的狀態確認,不符合《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要求。
18.液氮儲罐安全閥未列入公司安全閥臺賬統一管理、未定期檢定,不符合《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要求。
19.崗位安全職責未做到一崗一責,如所有操作人員均使用一個崗位職責,安全部僅有部長的安全職責等。
20.沒有防雷接地臺賬和平面圖,防雷接地測試報告中部分接地點沒有編號,測試報告無法和現場一一對應。
(四)東營市科德化工有限公司(21項)。
1.異辛烷裝車棧橋沒有安全島、沒有緊急切斷閥,棧橋上操作平臺高度低,并且平臺上全是管線,日常操作和緊急情況逃生困難,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2.異辛烷卸車棧橋設施簡單,沒有緊急切斷閥,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3.甲醇罐沒按規定上氮封,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要求。
4.液態烴裝卸現場沒有緊急切斷閥、沒有設置安全島,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5.球罐Q1緊急切斷閥前手閥關閉狀態。
6.球罐Q5的兩個安全閥出口線無獨立手閥,在罐底設置了一個手閥,此閥門應常開,但是現場已關閉,安全閥處于未投用狀態,不符合《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要求。
7.液化氣罐區Q5-Q8球罐共用一個火災報警按鈕,并且安裝在距四個罐的中心位置,如遇緊急事件,無法使用,不符合《火災報警系統設計規范》要求。
8.異辛烷罐區只有液位儀表,無現場溫度以及溫度遠傳設備。
9.卸車泵區放空單閥無管帽,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10.球罐區Q-5防雷接地無斷接卡,不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要求。
11.球罐區Q-6液位計下部絲扣放空閥連接處泄漏。
12.儲運車間廢機油沒有按規定回收處理,在廢酸罐區發現兩名員工將一塑料桶剛接出來的廢機油直接傾倒到垃圾場,倒查公司危廢處置記錄未發現處置廢機油的記錄。
13.烷基化裝置液化烴罐DR101脫出的水直接排入地面雨排溝,進入雨水系統,存在液化烴在裝置區內揮發引發火災爆炸風險。
14.卸車泵區機泵對輪罩損壞。
15.異丁烷罐區V-601梯子入口處無人體靜電消除器,不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要求。
16.球罐Q-1平臺上擋腳板高度不夠。
17.液化氣罐區Q1-Q4球罐沒有獨立液位測量儀表,只是通過罐上下部壓力儀表計算得出液位,此液位數據不準確。
18.防雷接地檢測報告中電阻允許值為30Ω,不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要求。
19.安全職責未做到一崗一責,如公司三個副總共用一個安全職責,各部門只有部門及部長的安全職責,部門內各不同崗位未制定安全職責等。
20.為保證球罐溫度控制,需在炎熱天氣噴淋水進行降溫,抽查的球罐區5#球罐,啟動20分鐘仍未出水。
21.壓力容器檢測報告與壓力容器使用證編號不一致。
(五)東營市佳昊化工有限責任公司(21項)。
1.兩個泡沫站均露天設置,冬季由于沒有保溫措施,無法有效保證備用狀態(安全評價報告顯示東營地區冬季最低氣溫-23.3℃),另外兩個泡沫罐安全閥均未列入安全閥臺賬統一管理,未進行校驗,其中一個安全閥出口閥門關閉,失去安全閥作用,且液位計斷開未投用,不符合《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要求。
2.石腦油罐1101上有一簡易由PVC管和塑料瓶組合成的取樣器,未使用專用取樣器;1102罐檢尺口未關閉,罐頂油氣味較大,且兩個罐的檢尺口均未做等電位跨接。
3.危險作業票證辦理不嚴格,動火安全作業證(編號2017-E-015)的班長驗票時間早于審批時間,班長提前驗票;老球罐除銹刷防腐,搭設腳手架未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4.液化氣裝車棧橋沒有設置安全島,沒有緊急切斷閥及靜電接地緊急切斷聯鎖,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5.MTBE裝車棧橋沒有緊急切斷閥,進行鶴管的安裝和拆卸操作時,沒有操作平臺和安全通道,人員上車操作遇到緊急情況時無法快速撤離。
6.球罐區有一球罐注水線連接到脫水線上,不符合注水線要連接到進料線上的要求;另一球罐注水線與進料線連接沒有手閥,只連接了單向閥,并且注水線手閥在罐區內,已關閉,沒有安裝遠程控制閥。
7.操作規程中沒有常壓和壓力儲罐溫度指標,壓力儲罐沒有壓力控制指標。
8.石腦油和甲醇儲罐氮封系統沒有設置壓力檢測設施和副線。
9.石腦油、MTBE裝車泵房已停工,沒有進行斷電。
10.Q-1泵區有手報按鈕及聲光報警、但未進行遠傳,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要求。
11.老球罐區及立罐區沒有獨立的高低液位報警系統,沒有手動火災報警系統,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12.老裝車棧橋等電位連接線斷,部分連接線不符合規范,一處未安裝人體靜電消除器。
13.老球罐區Q-103磁浮子液位計底部雙閥應全部關閉,現場卻關閉一只閥門;磁浮子液位計不好用。
14.老球罐區Q-103下部靜電接地無斷接卡,不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要求。
15.裝置進料泵區Q-1泵房放空閥無絲堵,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16.裝置現場使用非防爆扳手。
17.沒有2017年春季防雷防靜電接地測試報告,管理人員反饋未聯系具有資質單位進行檢測,只是自己進行了測試,各裝置沒有防雷防靜電接地臺賬和防雷防靜電接地圖。
18.周六周日倒班員工正常上班,認為不屬于節假日,動火作業不進行升級管理,公司管理人員對節假日概念理解有誤,動火作業未完全執行公司制度中“節假日動火升級”規定,另外動火作業管理規定中,一級動火化驗分析頻次前后矛盾(前面規定60分鐘,后面又規定30分鐘),無法有效執行,消防管理制度中還提到1211滅火器,國家早已淘汰,公司實際也沒有,公司未及時重新梳理修訂制度。
19.去火炬的氣液分離罐底部倒淋盲板處泄漏,經檢測為可燃氣體(罐內壓力7公斤);罐的液位計拆除后,法蘭處未加盲板。
20.液氮罐兩個安全閥有效期至2017年2月,超期未檢,另一個罐的兩個安全閥沒有標簽,不知是否檢定,倒查公司這四個安全閥均未列入公司安全閥臺賬中,不符合《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要求。
21.危險化學品臺賬不全(實際還有異丁烯、甲苯未列入臺賬),臺賬中的12種危險化學品,未能全部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六)東營市環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2項)。
1.液氮儲罐、氮氣儲罐及其管線上共計5個安全閥均未列入公司安全閥臺賬統一管理,也未定期檢定,不符合《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要求。
2.危險作業票管理不規范,動火作業的“作業前,崗位當班班長驗票”處均由施工作業單位確認簽字,動火作業及高處作業關閉也均由施工作業單位人員完成,屬地單位未進行簽字確認;部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簽批順序錯誤,當班班長驗票提前于審批時間;個別票證作業時間涂改、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時間間隔大于30分鐘。
3.正丁烷裝車時按操作要求氣相線不接,不符合液化烴裝車要求。
4.正丁烷卸車設施簡單,沒有萬向節鶴管和緊急切斷閥,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5.異辛烷裝車棧橋沒有緊急切斷閥,操作平臺分上下兩層,中間沒有護欄防護,有跌落摔傷的風險,不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6.異辛烷裝車棧橋操作平臺上長期存放殘留采樣油品,沒有放在指定地點。
7.異辛烷裝車人員從后部上車,操作人員要從槽車尾部梯子上去,進行鶴管的安裝和拆卸操作,沒有操作平臺和安全通道,遇到緊急情況,車上操作人員不能快速撤離。
8.正丁烷球罐注水線和脫水線相連,沒有按規定和進料線相連。
9.硫酸罐區雨水、污水排放口安裝位置較高,罐區內水無法徹底排出,且污水線沒有隔斷閥控制。
10.泵區靜電接地無斷接卡,檢查無防雷防靜電接地臺賬及圖,不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要求。
11.C801A C4壓縮機安全閥校超期未檢,C801B C4壓縮機安全閥未校驗,查看安全閥臺賬中沒有這2臺安全閥。
12.油氣回收設備上壓力表未檢測。
13.機泵對輪罩缺失。
14.兩個酸性水罐為微正壓,罐頂部罐內排出的氣體用塑料膠管引到地面上的兩個塑料桶中用水回收,現場氣味較大,且無有毒氣體報警器,一旦飽和可能會揮發出氨氣、硫化氫等氣體,引發中毒或火災爆炸事故,未密閉回收。
15.原料球罐區一球罐人孔打開檢修,未設置禁止進入標識,沒有進行能量隔離。
16.異辛烷罐區火災報警系統現場無聲光警報器,不符合《報警系統設計規范》要求。
17.廢酸泵表面腐蝕嚴重,地腳螺栓未固定,電機罩破損。
18.壓力容器在2017年4月進行檢測,至今未出具檢驗報告,只有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此通知書7月10日后過期。
19.消防泵房內消防泵P007A開關故障失效,臨時將其引至B泵開關,B泵停用,但現場未做任何標示;泡沫罐頂安全閥未列入安全閥臺賬,也未進行定期檢定,不符合《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要求。
20.D210液化烴脫水口為單閥門控制。
21.危險化學品臺賬內容不全,缺少原料液氮信息,且也無液氮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22.制度未進一步修訂完善,如消防管理制度缺少對消防水泵房及泡沫站的管理要求。
(七)勝利新大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永安輕烴站(8項)。
1.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對動火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要求不熟悉。
2.永安輕烴站未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規范的要求,全面開展設計診斷。
3.永安輕烴站為獨立法人企業,但未按規定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其安全管理人員由其上級公司委派,承擔三個輕烴站的安全員,經常不在現場),崗位安全職責中缺少站長、副站長的安全職責。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匯編》中包含2個職業衛生方面的制度,同時又單獨制定了國家標準規范要求的13項職業衛生制度,制度之間交叉重復。
5.2017年上半年開展了兩次應急演練,但沒有應急演練記錄。
6.兩座常壓臥式儲罐沒有設置呼吸閥,只有一個排大氣閘閥放空。
7.安全操作規程考核規定每月考核一次,現場查閱只考核到2016年7月份。
8.裝置區域內危險告知牌中提示裝置內存在硫化氫危害,但是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中沒有提及。
三、濰坊市
(一)壽光市聯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2項)。
1.公司三級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對外來承包商人員只進行了入廠安全教育,未進行車間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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