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落實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規范耗煤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重點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結合《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方案》和《山東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涉及直接消費煤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耗煤項目)。
直接消費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漿、型煤、煤粉等為原料或燃料,進行生產加工或燃燒,其耗煤設備(設施、工具)主要包括鍋爐、窯爐、氣化爐、煉鐵高爐等。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是指按照規定需經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三條 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是指擬建耗煤項目新增煤炭消費,需由其他途徑落實替代源,減少煤炭消費來實現。煤炭消費替代途徑主要包括:
(1)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以及企業關停、轉產減少的煤炭消費。
(2)實施集中供熱、耗煤設備節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鍋爐等設備減少的煤炭消費。
(3)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替代的煤炭消費。
(4)其他符合要求減少煤炭消費的途徑。
第四條 所有替代源應為2016年1月1日后采取以上途徑形成的煤炭消費實際壓減量,包括已經落實措施形成的現貨量和擬采取措施在項目投產前形成的期貨量。其中,現貨量占比至少為50%,期貨量必須于項目投產前完成煤炭消費替代。
第五條 耗煤項目按照行業分類,確定替代標準,依法實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制度。
第六條 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應當嚴格執行替代標準。
煤炭消費替代量計算公式為:Q=A×H
其中,Q指煤炭消費替代量,A指擬建耗煤項目設計新增煤炭消耗量,H指行業系數。
第七條 按照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煤炭利用效率不同,確定行業系數。
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等高耗能行業項目,行業系數H為1.2。
國家鼓勵的單機60萬千瓦及以上超臨界、超超臨界機組電站建設項目和采用背壓或抽背型熱電聯產、熱電冷多聯產、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等煤炭利用效率高的項目,行業系數H為1.1。
第八條 根據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實際需要,本著區別對待、逐步提高的原則,適時調整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替代行業系數。
第九條 煤炭消費替代僅限于山東省行政區域范圍內通過前款途徑減少的煤炭消費量,可以通過政府統籌、協議轉讓或市場購買等方式取得。政府統籌需由市、縣政府或其授權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主管部門出具承諾,協議轉讓或市場購買需提供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成交票據、相關部門出具的認定文件等證明材料。
第二章 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
第十條 擬建耗煤項目單位應當編制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可以委托專業咨詢機構編制,也可以自行編制。
第十一條 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簡介;
(三)工藝和設備情況;
(四)項目能源及煤炭消耗情況,包括所使用的煤炭種類、數量、煤炭的各項參數指標;
(五)煤炭替代源、年度替代量及落實措施;
(六)煤炭替代量測算方法和相關證明材料;
(七)結論建議;
(八)煤炭替代源匯總表。
第十二條 煤炭消費替代量應根據不同替代途徑科學測算。
(一)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其他原因造成整體關停退出的企業,形成的煤炭消費壓減量按照企業關停前3年實際耗煤量平均值測算。
(二)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其他原因造成部分耗煤設備設施關停拆除的企業,形成的煤炭消費壓減量應根據企業能源統計數據,核定設備設施關停前3年耗煤量,按平均值進行測算。
(三)企業進行節能技術改造,提高煤炭能源利用效率形成的煤炭消費壓減量,按照改造前后煤炭消費數值的差額測算。
(四)淘汰燃煤鍋爐、實施“煤改氣”“煤改電”形成的煤炭消費壓減量,按照其關停前3年實際耗煤量平均值進行測算,對確無計量裝置、無耗煤量記錄的燃煤鍋爐,可以按以下經驗公式進行估算:
年煤炭消費壓減量=蒸噸總量÷煤汽比×運行時間×負荷率
(五)工業窯爐等耗煤設備實施“煤改氣”“煤改電”等形成的煤炭消費壓減量,應根據有關部門統計數據或企業統計報表及能源消耗情況,核定其改造前3年實際耗煤量,按平均值進行測算。
(六)城鄉居民“煤改電”“煤改氣”等形成的煤炭消費壓減量,按每戶不高于耗煤2噸并與生活消費耗煤統計數據比對后核算。
第十三條 擬建耗煤項目的新增煤炭消耗量和煤炭替代量均按實物量計算,耗煤項目所耗煤炭種類及發熱值應與該行業或耗煤設備耗煤要求一致,替代煤炭種類及發熱值應按實際測定值,無實際測定值的替代項目按行業或耗煤設備耗煤要求估算。上述方法均無法確定的,可按折標系數0.7143取值計算。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四條 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的審查,按照項目立項權限實行分級負責。
呈報國家審批、核準的耗煤項目以及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耗煤項目,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由省發改委負責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由市縣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耗煤項目,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的審查,由各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主管部門自主決定。
第十五條 審查機關應對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以下事項進行審查:
(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的系統性與完整性;
(二)耗煤項目新增耗煤量測算的科學性、準確性;
(三)煤炭替代源的可行性、真實性和替代量計算的科學性、準確性以及對當地年度煤炭消費量影響評價;
(四)煤炭替代量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五)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備。
第十六條 申請省級出具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意見的,由項目單位直接向省發改委提出申請。省發改委根據項目單位申請,向項目所在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主管部門進行函詢,并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對擬建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進行專家評審和現場核查,逐項核實替代源,并形成專家評審核查意見,作為審查依據。項目所在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主管部門要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對項目替代源進行核實確認,出具所有替代源真實有效且無重復替代的承諾、所有替代源同意用于該項目建設的支持性意見以及項目建成后煤炭消費納入當地煤炭消費總量平衡的承諾。
第十七條 擬建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工作,須在項目節能審查前完成。對于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工作須在項目立項前完成。
第十八條 因項目建設內容調整造成煤炭消耗量增加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投產前,按本辦法要求落實煤炭替代新增量,并編制煤炭消費減量替代補充方案,報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九條 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后15個工作日內形成審查意見,其中委托評審和現場核查以及相關部門出具支持性意見和承諾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擬建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縣投資主管部門應加強各類投資項目審核把關和監督管理,對未實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的耗煤項目一律不予審批、核準、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各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管,確保各項替代措施落實到位。
第二十二條 省發改委對各市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落實情況組織開展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耗煤項目建設單位以重復替代、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查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主管部門應撤銷原審查意見,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納入失信記錄,并按規定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原則,認真開展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編制、評估、核實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負責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審查、監管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審查結論嚴重失實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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