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
管理規定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9〕15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8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化工投資項目管理,促進化工產業安全綠色、集約集聚、高端高效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化工,包括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25大類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質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類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2671炸藥及火工產品制造除外)和291中類橡膠制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投資項目,是指企業實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四條 倉儲、經營、運輸類化工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按照全省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專項行動開展之前的核準備案權限和程序辦理。國家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投資原則
第五條 先進性原則。化工投資項目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發展鼓勵類項目,嚴格控制限制類項目,嚴格禁止淘汰類項目。
第六條 安全環保原則。化工投資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生產評價,確保投資項目中的安全、環保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七條 集聚集約原則。積極推進化工企業進區入園,鼓勵企業之間上下游協同,建鏈補鏈強鏈,推動企業重組和產能整合提升。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八條 各級核準、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執行項目審批、監管相關規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督查指導力度。
第九條 化工投資項目原則上應在省政府認定的化工園區、專業化工園區和重點監控點內實施,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
第十條 環境污染治理類、安全隱患整治類項目可以在原廠區就地實施,不受投資額限制。
第十一條 海水或鹵水提取溴素、新建大型冶金項目配套焦化和制氣、氯堿企業耗氯和耗氫項目,可以就地或隨原有企業配套建設。
第十二條 2625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82化妝品制造、291中類橡膠制品業(2911輪胎制造除外),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環評類別為報告表、登記表的化工投資項目,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在省政府認定的化工園區、專業化工園區和重點監控點以外實施。
第十三條 新建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項目(危險化學品詳見最新版《危險化學品目錄》),固定資產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3億元(不含土地費用);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以及搬遷入園項目,不受3億元投資額限制。
第十四條 嚴格限制新建劇毒化學品項目,實現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只減不增。
第四章 核準備案
第十五條 省政府核準、備案機關負責核準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煤制烯烴、新建煤制對二甲苯(PX)項目,以及新建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政府核準、備案機關負責核準或備案省級權限以外的新建、擴建和新增產能的改建及技術改造危險化學品項目。
第十七條 縣(市、區)政府核準、備案機關負責備案不新增產能的改建和技術改造危險化學品項目以及非危險化學品化工投資項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215號)同時廢止。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9年8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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